法院支持私人悬赏找“老赖”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杨建营
上个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同意,江西男子陈某以法院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份“悬赏令”,称绍兴人占某欠债40万元,如果谁能帮他找到这个“老赖”,将给予一万元奖励。 这一创新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8月6日,“老赖”主动上门交清了执行款。
调解协议形同虚设,债主无奈 2004年12月,绍兴人占某在江西中标了一个工程,向陈某借了50万元缴纳保证金。结果,两年过去了,占某才还了陈某10万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占某告上法庭。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某和占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根据协议,占某在2007年4月到7月之间分批付清欠陈某的40万元,如果占某未按期履行,则陈某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前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占某另行赔偿给陈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当时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了名。 可占某似乎没把调解协议放在眼里,来了个“人间蒸发”。“法院找不到他,我也找不到他,打他的手机,要么不接,要么关机!”无奈之下,陈某又一次跑到越城区法院。此前,他了解到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老赖信息的收效不错,便向法院提出能否以“私人悬赏”方式通过媒体刊登相关信息。 首例私人悬赏,法院支持 出乎陈某的预料,法院很快就给了他肯定的答复。越城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平告诉记者,占某与陈某的协议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陈某都无法找到占某,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执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法院同意了陈某的请求。 我国目前对“私人悬赏”尚未立法,对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途径、奖金的获取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避免悬赏广告刊登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越城法院要求陈某先向法院缴纳悬赏的一万元奖金,审查其悬赏广告内容后,才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其以法院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悬赏令”。 在取得越城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7月22日,陈某联系了绍兴当地的一家报纸,花了2000元广告费,刊登了一则“悬赏寻老赖”的广告,内容包括案件起因、经过、占某的个人情况等相关信息,落款是“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与此前法院主动登报曝光老赖不同,这次是由个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由个人出钱在媒体上发布‘悬赏令’。而法院在‘悬赏令’刊发前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以法院名义进行刊发。”黄平如此介绍说。 “悬赏令”一经发布,“老赖”现身 “悬赏令”发布半个月后,迫于悬赏执行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占某主动来到了越城区法院,与申请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执行款27万元。至此,越城区法院这起首例个人出资悬赏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越城法院认为,准予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个人出资悬赏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是破解当前执行案件中大量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致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的困境进行的一次尝试和创新。 陈某在拿到执行款后,对法院表示了感谢,并认为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信息是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在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都难以查找的情况下,通过悬赏方式可以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查找。 那么,公民个人能否有悬赏行为?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他们普遍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在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的情况下,并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他人隐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及不良影响等前提下,悬赏应属合法行为,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如何保证民间悬赏的可信度和效力?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类民间悬赏(或称私人悬赏)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目前,我国对民间悬赏尚未立法,而民间悬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民间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和途径及奖金的获取等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悬赏人可先将悬赏金交给公证机关,然后持相关资金证明到媒体发布悬赏广告或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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